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84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渝环(两江)罚字〔2019〕8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9150000075305971XU
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云竹路28号第2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3月28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将清掏沉砂池产生的泥浆倾倒至其厂界外,造成大面积土壤板结,属于擅自倾倒工业固废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禁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以上证据证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年5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9〕91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提交《陈述申辩书》,诉称:
一、恳请贵局将两件事项作一事处理,我司清掏泥沙倾倒的范围一致,产生的后果性质相同。因此,两件是想实为一事两告知,恳请作一事处理。
二、恳请贵局给予减轻或免于处罚,我司修建沉砂池及将清掏泥浆倒在沉砂池内,造成泥浆少量泄漏,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开发建设日新月异,我司为适应发展,对新的环保要求认识不深刻,理解不透彻等原因所致,不能简单的视为排污行为,更无偷排主观故意。我司属于建材行业生产污水主要成分是泥浆等悬浮物。在沉砂池内,悬浮物含量较高,但少量泥浆经沉砂池围堰泄漏后,含量已大大降低。公司周边是有待回填、已经征收的建设用地,少量泥浆泄漏对环境影响较小。自收到责改书及告知书后,我司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生产设施改造,更换砂石分离设备,预计在2019年6月15日完工。届时,我司将不再使用沉砂池。贵局关注我司未能完成现场整改,其主要原因是两江新区公安分局要求保护现场。近年来,我司受市场影响,经营十分困难,恳请贵局给予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如必须处罚,建议贵局处罚直接责任人,混凝土分公司是经注册的独立经营单位,其经营管理负责人是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际决策人和现场管理人。为减轻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如必须处罚,建议贵局处罚直接责任人。今后,在贵局的指导下,我司将环保工作作为企业的生命线,进一步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加强管理防治污染,杜绝事故确保安全。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该企业擅自倾倒固废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故减轻处罚建议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一)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二)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内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三)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四)未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对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