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亮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渝环(两江)罚字〔2019〕8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两江)罚字〔2019〕8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亮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
法定代表人:肖义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33MA5YU39Y4X
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路34号11-78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亮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3月10日擅自建成2台碎石机,经执法人员调查,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亮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年3月15日获取《营业执照》;
2. 2019年3月15日获取被调查人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亮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
3. 2019年3月10日获取影视资料;
上述材料证明重庆亮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年5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90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亮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亮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本案违法项目总投资额为34.48万元,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热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亮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作出行政处罚:
罚款捌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