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82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渝环(两江)罚字〔2019〕82号
被处罚单位: 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星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68417596XN
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兴平路100号1栋6层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3月19日1 时许,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怡置北郡·黄桷水库B14-2/02、B14-4/02 及B14-8/02号地块项目利用排水沟渠将施工废水排放至该项目场界外裸露土壤并通过裂隙进入外环境。根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清洗废水化学需氧量为329mg/L、悬浮物为347mg/L、总磷为0.9mg/L;该公司排水沟渠大门处化学需氧量为522m g/L、悬浮物为870mg/L,分别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其他排污单位一级标准排放限值4.22倍、11.4倍。属于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证据证明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年5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94号)告知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