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81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渝环(两江)罚字〔2019〕8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9150000075305971XU
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云竹路28号第2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3月28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调查时发现,该企业厂界外新修建两个沉砂池,未做防渗处理,部分生产及生活污水通过沉砂池裂隙进入外环境,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第(一)项:“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偷排;(二)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三)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四)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五)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以上证据证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年3月28日下达渝环(两江)责改字【2019】31号责令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5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92号)告知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诉称:
一、恳请贵局将两件事项作一事处理,我司清掏泥沙倾倒的范围一致,产生的后果性质相同。因此,两件是想实为一事两告知,恳请作一事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该企业逃避监管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故减轻处罚建议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伍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