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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祖华渝环(两江)罚字〔2019〕75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两江)罚字〔201975

 

被处罚个人杨祖华                                  

所属单位  重庆市鸿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8829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杨祖华担任法定代表人重庆市鸿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龙湖创安照母山三期G14-4地块土石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开挖作业面进行封闭施工或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属于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鸿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对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施工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可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构成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 《营业执照》;
  2. 被调查人身份证明;
  3. 施工合同》;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鸿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为杨祖华

  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调查询问笔录》;
  3.  影视资料;

  以上证据证明重庆市鸿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4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82)告知重庆市鸿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杨祖华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重庆市鸿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杨祖华为该公司主要责任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杨祖华整改态度端正,积极配合,酌情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对本工程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杨祖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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