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勇(两江新区隆府食府)渝环(两江)罚字〔2019〕73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两江)罚字〔2019〕73号
被处罚个人:杨勇
所 属 单 位: 两江新区隆府食府(个体经营)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3月 10日,重庆市蓝天办在巡查中发现杨勇经营的两江新区隆府食府餐馆炒菜作业时,未使用油烟净化设施,餐饮油烟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根据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规定,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未经任何设备净化排放视同超标。经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行为属于超过标准排放油烟的环境违法行为。
两江新区隆府食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4.2.1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未经任何设备净化排放视同超标。集气罩的投影周边应不小于烹饪作业区。有下列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两江新区隆府食府。
以上证据证明两江新区隆府食府超过标准排放油烟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年3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75号)告知杨勇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杨勇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杨勇经营的两江新区隆府食府超标排放油烟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杨勇作为两江新区隆府食府个体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杨勇整改态度端正,积极配合,酌情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杨勇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