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中田化工有限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72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两江)罚字〔2019〕7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中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91500000621922438B
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长美路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18年10月16日对重庆中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胶黏剂废气、炼胶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分别为28.9mg/m³、14.8mg/m³,超过《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排放限值的1.4倍、0.23倍,属于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中田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已构成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营业执照》;
被调查人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中田化工有限公司。
《调查询问笔录》;
影视资料;
《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两江)环排证〔2018〕0117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2018〕第265号);
以上证据证明重庆中田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年3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43号)告知重庆中田化工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中田化工有限公司提交说明陈述申辩材料,诉称:
一、经查,中田化工炼胶机废气处理采用“干式除尘+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工艺,胶黏剂废气处理采用“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工艺,该套干式除尘和两套水喷淋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且近三年监测数据显示颗粒物超标排放处于正常标准范围之内,处理装置均能保证产生颗粒物的除尘效果。
二、原因分析: 因2018年长安福特和长安汽车大幅减产,导致我公司的生产极不正常,公司7-10月经常处于停产状态;而这几个月重庆雨水较多,空气潮湿,该废气处理设施长期处于停运状态,导致处于正常使用周期的活性炭吸潮粉化。监测中心测得的颗位物极大的可能为活性炭粉化后被风机鼓风带出所致,而非车间产生的颗粒物超标所致。
三、解决方案:立即更换活性炭,并适时监测颗粒物状况。
四、处理结果:更换活性炭后,我司立即向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申请复检,但因该中心业务繁忙很难及时安排检测。为了及时获取整改效果,我司联系了具有资质的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颗粒物检测,并于2019年1月9日取得了颗粒物监测报告,颗粒物排放浓度检测结果显示,FO-1:11.8mg/m3;FQ-2:3.8mg/m3,监测结果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排放限值12mg/ m3。以上为更换活性炭后正常生产两个月的检测结果,该结果证明了我司之前的分析和判断。
近些年,在各级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中田化工为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同时,公司也在积极面对并已整改出现的颗粒物超标异常;为了从根本上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在目前公司存在诸多困难的情况下,我们仍然投入了几十万元对目前的处理系统进行优化和改进。所以,出现本次异常,还望贵局对我司免于相关的行政处罚,给我司一次改正失误的机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中田化工有限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 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中田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