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顶正包材有限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71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两江)罚字〔2019〕7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顶正包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锡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915000007365650554
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汇金路1号1-6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1月11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顶正包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该公司污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并送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监测。根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70mg/L,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的1.54倍,属于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顶正包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下列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顶正包材有限公司。
以上证据证明重庆顶正包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年2月20日向重庆顶正包材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两江)责改字【2019】5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年4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79号)告知重庆顶正包材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顶正包材有限公司提交说明陈述申辩材料,诉称:针对异常,我司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及原因查找。经调查分析,导致此次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的原因为,厂务科未按公司规定对污水生化池定期进行清理。(最近一次清理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按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的规定,再次清理时间应为2018年10月23日,但实际在2019年1月31日执法人员检査的当天仍未完成清理。)为及时消除超标生活污水对环境的影响,我司于2月立即对污水生化进行了全面清理及整改,并于2019年4月12日对污水排口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2mg/L,在许可排放值500mg/L的范围内,符合标排放要求。通过此事件,我司已深刻认识到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后续司会加强管理,加大对污水的自査监测,严格执行污水生化池清理制度,确保生活污水良好排放。
鉴于我司生活污水已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且经污水处理厂进行有效处理排放,未能造成环境污染事件且在发现异常后及时整改。特恳请贵局针对此违法行为免于或减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顶正包材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顶正包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