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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普斯德电子有限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70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两江)罚字〔201970

 

被处罚单位:重庆普斯德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立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MA5UNHUJ11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662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81224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普斯德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一条仪表生产线,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普斯德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

2. 被调查人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普斯德电子有限公司

  1. 影视资料;
  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调查询问笔录》;
  3.  设备采购票据

上述材料证明重庆普斯德电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4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87)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普斯德电子有限公司提交陈述申辩书,诉称:我司是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岸公司)为了满足生产需求而组建的公司,为伟岸公司提供仪表电路板的加工配套。我司购置的设备是按照伟岸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要求进行设备的升级换代。20181224日两江环保执法支队现场检査以及咨询两江环保分局审批科后,才知我司需单独做环评。我司迅速启动环评工作,经过对比筛选并于2019214日签订环境影响评价表的委托协议。环评已于424日通过环保专家会议评审,429日报送两江环保分局进行审批,预计5月内能拿到环评批文。

目前,我司的生产线一直处于未生产状态。在接受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后,我司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分局环保执法检查。由于我司该生产线一直未投入生产,因此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我司非常希望环保分局各级领导考虑到一直未投入生产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积极配合调查整改的情况下,特恳请环保分局各级领导免于对我司的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普斯德电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免于处罚的理由不成立。鉴于初犯、态度端正,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本案违法项目总投资额为367.3万元,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热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普斯德电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柒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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