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鸿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渝环(两江)罚字〔2019〕69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两江)罚字〔2019〕6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鸿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鸿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91500102561609684R
地址: 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群益路50号3-6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1月25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线索,对重庆鸿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两江新区龙兴住宅项目三期(H86-1号地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食堂餐饮废水直接通过一根自建水管排入食堂围挡外的道路雨水管网最终进入御临河,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鸿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第(五)项:“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偷排;(二)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三)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四)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五)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鸿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以上证据证明重庆鸿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年2月2日下达渝环(两江)责改字【2019】7号责令重庆鸿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3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74号)告知重庆鸿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鸿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诉称:项目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园区,食堂吃饭人员5-8人不等,项目部修有厨房、厕所灯公共设施,分别修建了隔油池和沉砂池;厨房用水排入隔油池,隔油池水进入生化池,生化池再进入污水井,严格按照环保安全实施使用。龙兴项目部厨房于2019年1月5日修建完成,1月7日正式投入使用,1月7日食堂承包人修了一个洗菜、洗手台,通过询问食堂承包人:就是洗菜水,为了水不到处散排,就在外围接了一根两米的管子;经执法支队检查后,龙兴项目部高度重视,立即停止使用,并于1月25日当天整改完成,将管子接入厨房外隔油池,并余水排入化粪池后经管道排入污水井内。
龙兴项目工人对环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绝非主观故意破坏环境,龙兴项目洗菜盆的洗菜用水量不大,也不是污染水,厨房垃圾装入垃圾桶,由环卫工人每天统一回收处理,食堂承包给民工胡光友,仅用于做饭,没有对外盈利,是满足管理人员日常生活的临时饭堂。望贵局看在我司初犯,望加以教育为主,免予处罚,我司一定引以为戒、吸取教训,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认为:
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重庆鸿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鉴于企业初犯,总排量小,整改及时,可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对重庆鸿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法宣科联系(联系电话:67463560),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