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涛鹏建材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9〕17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19〕1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长寿区涛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袁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05201698K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东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8年11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庆市长寿区涛鹏建材有限公司隧道窑废气排放口所排废气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426mg/m3,48.7mg/m3,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限值的0.42倍、0.62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18年1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
2.《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长)环排证[2018]0110号)。
3.《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8]第651号)。
证据1-3证明2018年11月20日,重庆市长寿区涛鹏建材有限公司隧道窑废气排放口所排废气二氧化硫、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限值的0.42倍、0.62倍。
4.《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长寿区涛鹏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8年12月28日向重庆市长寿区涛鹏建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8〕10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8〕17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市长寿区涛鹏建材有限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19年1月1日提交了《重庆市长寿区涛鹏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辩称:2018年11月20日监测当天,公司“脱硫塔”投放碱片的人员因有事请假,另外派了一个不够熟悉该岗位的人员投放碱片,由于投放的数量不足造成监测不合格。事后对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对脱硫塔实行专人管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请求免于处罚,申请重新监测。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2018年11月20日,重庆市长寿区涛鹏建材有限公司隧道窑废气排放口所排废气二氧化硫、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均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公司所述日常管理不善造成超标,不是法定免责理由,其环境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对该陈述不予采纳。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公司事后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结合其超标倍数及整改情况,适度从轻裁量。
重庆市长寿区涛鹏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长寿区涛鹏建材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