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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18〕122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18122

 

被处罚单位: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明

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094582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南路8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8625日夜间,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紫御江山项目C5地块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分包工程,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挖掘机等强噪声机具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现场监测,场界噪声值为66分贝,超过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夜间55分贝的限值,已造成噪声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12369受理中心受理紫御江山工地被投诉情况。证明紫御江山工地6月份因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被投诉多次。

2.2018625日夜间对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紫御江山项目C5地块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所拍摄的影视资料。

3.201876日对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紫御江山项目C5地块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分包工程负责人唐光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2.3.证明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紫御江山项目C5地块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分包工程2018625日夜间违法施工的事实。

4.《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8】第WLZ13号)。证明紫御江山项目C5地块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分包工程工地当晚夜间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5.《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信息》、《分包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证明紫御江山项目C5地块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关于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等的规定,已构成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于2018813日向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1810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认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挖掘机等强噪声机具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场界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限值11分贝,引起居民投诉,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2018年以来该公司第一次违法夜间施工,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一公司第1次违法,处2-5万元罚款”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环保法规,同时科学、合理地制定施工计划,尽量降低夜间施工的频次。必须夜间施工时,应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做好周边居民协调工作和环保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杜绝违法夜间施工的行为再次发生。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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