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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博厚建材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监罚〔2017〕171号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7〕171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长寿区博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毓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52778756C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办事处黄莲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7年4月10至11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庆市长寿区博厚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对该公司厂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渝环(监)字[2017]第WZD21号),夜间等效声级最大值为54dB,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4dB。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7月23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7年4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4月10日夜间,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庆市长寿区博厚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对该公司厂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测。

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7]第SZD21号)。

证据2.3证明重庆市长寿区博厚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4月10日夜间厂界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最大值为54dB,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4dB。

4.《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长寿区博厚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7年5月4日向重庆市长寿区博厚建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7〕23号)、于2017年7月16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7〕5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长寿区博厚建材有限公司提起听证申请,听证会于2017年5月10日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召开。听证会上,重庆市长寿区博厚建材有限公司称:对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确定的监测点位有异议,监测点应位于投诉人家中。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经复核认为:

2017年4月10夜间,重庆市长寿区博厚建材有限公司厂界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最大值为54dB,超出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噪声限值4dB,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长寿区博厚建材有限公司称:对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确定的监测点位有异议,监测点应位于投诉人家中。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确定的监测点位位于厂界,符合法规规定。

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参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北法环民初字第00001号中关于声波传播特点的阐述,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重庆市长寿区博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7月23日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长寿区博厚建材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7年8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