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28号(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2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灵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775K6B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兴大道168号(工业园区内)
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大气指挥部交办线索对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摩托车油箱的铸造,生产工艺为原料铁-冲压成型-酸洗-喷塑粉-固化-成品,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酸洗废气、喷塑粉尘和固化废气等。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喷粉及固化生产线的固化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积尘严重,颜色呈红色,基本已经失效;活性炭治理设施管道前段有破损,导致生产废气未经治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中,涉嫌构成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6年4月1日对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4月1日对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文强所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4月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年产50万件摩托车油箱项目)节选;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铜)环准〔2021〕114号)及2025年4月10日企业提供日产量报表。
证据1-5证明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喷粉及固化生产线的固化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积尘严重,颜色呈红色,基本已经失效;活性炭治理设施管道前段有破损,导致生产废气未经治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中的事实。
6.营业执照(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 );
7.身份证复印件(李灵瑞、刘文强)及授权委托书。
证据6-7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
8.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18号)。
证据8证明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两年内曾受过1次行政处罚,罚款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拍、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