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27号(重庆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2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CFY5NAX2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南大道7号汇东楼宇产业园C栋1- 01(自主承诺)
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相关线索,2026年4月1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回收医疗机构产生未被污染的废输液瓶、废输液袋、废玻璃瓶等固体废物,废输液瓶、废输液袋经过破碎、筛选,废玻璃瓶收集暂存后,于2024年9月9日、9月13日分别将18.74吨废玻璃瓶、13.88吨废塑料片卖给安徽绿之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6月17日、11月5日、12月9日分别将13.33吨废塑料片、19.9576吨废塑料片、9.21吨塑料片卖给绵阳新安资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1月23日、4月11日、12月22日分别将21.5吨废玻璃瓶、25.2吨废玻璃瓶、21.84吨废玻璃瓶卖给山东朋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5月26日、8月6日分别将17.88吨废玻璃瓶、17.92吨废玻璃瓶卖给广汉市云江商贸有限公司。以上10批共179.4576吨废塑料片、废玻璃瓶等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均未报备案。上述行为构成转移固体废物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3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叶军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4月13日、4月15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叶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回收医疗机构台账;
4.你单位与相关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5.你单位销售转移台账。
证据1-5证明2024年至2025年期间,你单位转移固体废物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事实。
6.发票、微信收款记录、对公转账记录;
证据6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所得为297313元;
7.营业执照;
8.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禁止在未报备案的情况下转移固体废物出重庆市。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