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26号(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26号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
投资人:曾卫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6NNL7F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1龙骨坡居委2组42号
2026年3月2日-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巫山县庙宇镇蛤蟆洞周边畜禽养殖单位开展排查时,发现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约为1180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相关规定,该养殖单位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相关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登记,但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构成未按照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6年3月2日、3日对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6年3月2日、3日对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投资人曾卫国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3月日对黄春毅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
证据1-5证明2026年3月2日-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舆情举报线索对巫山县庙宇镇蛤蟆洞周边畜禽养殖单位开展排查时,发现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相关规定,该养殖单位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登记,但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6.营业执照(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 );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巫山县黄春毅生猪养殖场);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
9.身份证复印件(曾卫国)(黄春毅);
证据6-9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填报排污登记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