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25号(重庆江津福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25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江津福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M15T5Q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枫林路1号
我局于2026年3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于2026年3月5日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并于3月19日进一步补充调查取证。检查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为地埋式,经对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全面排查发现你单位主体大楼负一楼东南角位于污水处理设施前端的污水井和雨水井之间联通,部分污水流入雨水井并经雨水管网外排。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3月19日对污水处理站综合废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综合废水排放口所排废水和雨水排放口所排水中均含总砷。你单位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5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3月5日对你单位行政院长彭沛琦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行政院长彭沛琦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3月19日对你单位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5.2026年3月5日、1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网管、外排水情况所拍摄的视听资料(含照片);
证据1-5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站管网建设为地埋式,经挖掘发现污水处理设施前端污水井和雨水井之间有管道联通,部分污水流入雨水井并经雨水管网外排的事实及污水处理设施存在斜管沉淀池斜管破碎(从2019年投运以来未更换过)、消毒池加药管无药水加入、废水排放流量计无数据等问题。
6.渝环(监)字【2026】第WZD2号监测报告,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站综合废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7.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被许可排放的污染因子、浓度等要求。
8.重庆福城医院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9.渝(津)环准【2012】022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证据8-9证明你单位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流程及环境管理要求。
10.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
11.授权委托书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