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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23号(巫山县曾才安生猪养殖场)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23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曾才安生猪养殖场     

投资人:曾才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1QLYK8Y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田合村10社           

2026年3月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巫山县庙宇镇蛤蟆洞周边畜禽养殖单位开展排查时,发现巫山县曾才安生猪养殖场(你单位)连接场区内养殖大棚及场区外粪污收集池的管道存在破损,部分粪污外溢。同时单位粪污收集池已蓄满,部分粪污溢流至收集池下方土地,形成数个粪污水坑。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6年3月2日视听资料;

2 2026年3月2日对巫山县曾才安生猪养殖场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26年3月2日对巫山县曾才安生猪养殖场投资人曾才安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6年3月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巫山县庙宇镇蛤蟆洞周边畜禽养殖单位开展排查时,发现巫山县曾才安生猪养殖场连接场区内养殖大棚及场区外粪污收集池的管道存在破损,部分粪污外溢。同时粪污收集池已蓄满,部分粪污溢流至收集池下方土地,形成数个粪污水坑。

4.营业执照(巫山县曾才安生猪养殖场);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巫山县曾才安生猪养殖场);

6.身份证复印件(曾才安);

7.授权委托书(曾才安);

证据4—7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曾才安生猪养殖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对外溢的粪污进行清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粪污外溢的情况。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