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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22号(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22号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     

投资人曾卫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6NNL7F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1龙骨坡居委2组42号           

2026年3月2日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舆情举报线索对巫山县庙宇镇蛤蟆洞周边畜禽养殖单位开展排查时,发现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自建沼液储存池中部有一个管道,管道有排污痕迹,租赁养殖棚外侧墙体基础沿线至下方道路雨水沟有3处明显粪污排污痕迹,场界外山林处亦可见粪污排污痕迹。你单位的行为涉嫌构成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6年3月23月3日视听资料;

2. 2026年3月2日3日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26年3月2日3日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投资人曾卫国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3月日对黄春毅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6】第ZF04号)。

证据1-5证明2026年3月2日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根据网络舆情举报线索对巫山县庙宇镇蛤蟆洞周边畜禽养殖单位开展排查时,发现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自建沼液储存池中部有一个管道,管道有排污痕迹,租赁养殖棚外侧墙体基础沿线至下方道路雨水沟有3处明显粪污排污痕迹,场界外山林处亦可见粪污排污痕迹,监测显示排污痕迹确为粪污的事实

6.营业执照(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巫山县黄春毅生猪养殖场)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

9.身份证复印件(曾卫国(黄春毅)

证据6-9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对外溢的粪污进行清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出现粪污外溢的情况。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