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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21号(重庆江津福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2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江津福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M15T5Q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枫林路1号    

                                            

我局于2026年3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案件线索移送,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核实。你单位于2024年6月开始使用新购买的一台医用诊断 X 射线摄影系统(规格型号BRT-650B2),截止检查当日拍摄照片909张,收费30742元;于2024年9月开始使用新购买的一台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型号DEXXU T Quantum),截止检查当日拍摄照片1327张,收费63610元;使用两台设备违法所得合计94352元。该两台设备为Ⅲ类射线装置。你单位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未准予许可使用该2台设备。你单位构成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5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3月5日对你单位委托授权人彭沛琦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3月5日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DR2数字影像系统收费情况说明;

5.放射科骨密度测定检查费明细;

证据1-5证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医用诊断 X 射线摄影系统(规格型号BRT-650B2)和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型号DEXXU T Quantum)的使用、收费情况。

6.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证明你单位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未准予许可使用该2台设备。

7.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证明该2台设备为Ⅲ类射线装置。

8.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书;

9.销售合同;

证据8-9证明医用诊断 X 射线摄影系统(规格型号BRT-650B2)和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型号DEXXU T Quantum)购买时间。

10.维修合同;证明该2台设备使用场所建成时间。

11.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证明使用该2台设备诊疗收费依据。

12.江津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你公司两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被予以(不予)行政处罚(津环不罚【2026】1号),本次违法有主观过错。

13.营业执照;

14.委托授权书;

15.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15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善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手续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