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6-1号(重庆市荣昌区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6-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荣昌区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昭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0354667Q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于2026年1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6〕6号),并依你单位申请于2026年1月30日举行听证会。经对你单位在会上陈述的申辩理由及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现撤回《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6〕6号)并重新发送本告知书。对你单位违法事实重新认定如下:2025年11月30日0时至12月3日16时、12月10日零时至12月13日0时,荣昌区人民政府2次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按照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规定,你单位重污染天气Ⅲ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为:制粒生产线每天产量控制在320吨以内。12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线索移交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5年12月1日、12月2日日产量分别为456吨、445吨,均不符合“一厂一策”规定。构成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厂长范桃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12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过程及你单位2025年11月30日产量为408吨,12月10日产量为338吨,均不符合“一厂一策”规定的事实。
4.环境影响报告表;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证据4-5证明你单位浓缩料、乳猪料、肥猪料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该三类生产线均包含制粒。
6.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网站截图);
7.《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荣昌府办【2025】53号);
8.《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荣昌府办【2025】52号);
9.《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荣昌府办【2025】54号);
证据6-9证明2025年11月30日0时和12月10日零时,荣昌区人民政府2次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
10.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截图),证明你单位重污染天气Ⅲ级预警急响应措施为:制粒生产线每天产量控制在320吨以内。
11.重庆市荣昌区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产量及用电量数据表;本证据与调查询问笔录共同证明你单位2025年12月1日、12月2日日产量分别为456吨、445吨的事实。
1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单位管理类别属于登记管理。
13.营业执照;
14.委托授权书;
15.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15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16.听证会笔录及相关材料,证明你单位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会上就相关事实及证据进行核实的过程。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加强管理,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