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14号(陕西林丰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14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林丰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11085996B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60号天伦明珠大厦1号楼2单元2303室
我局于2026年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接童家溪镇山王溪水体异常线索报告,我局开展现场调查。调查发现你单位是西渝高铁康渝段重庆枢纽站前2标北中梁山隧道出口、伍家岚1号隧道工程的施工主体,在隧道开挖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排入百福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你单位隧道废水排入地表水体应采取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我局委托重庆新天地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沉淀池出口所排废水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新(检)字﹝2025﹞第HJ2-8-2号])显示,你单位排放的废水pH值为10.1,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二级标准所规定的“6-9”标准限值。该行为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5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1月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6年1月6日对你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杨国强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在隧道开挖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排入百福溪的事实。
4.《监测报告》([新(检)字﹝2025﹞第HJ2-8-2号]),证明你单位排放的废水pH值为10.1,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二级标准所规定的“6-9”标准限值。
5.环境影响报告书;
6.《关于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2】150号);
证据5-6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你单位隧道废水排入地表水体,采取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7.北中梁山隧道出口日流量表,证明你单位日排水量。
8.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证明你单位是西渝高铁康渝段重庆枢纽站前2标北中梁山隧道出口、伍家岚1号隧道工程的施工主体。
9.2026年1月2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2026年1月2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11.《检测报告》;
证据9-11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12.营业执照;
13.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4.授权委托书;
证据12-14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加强管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