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13号(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1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芳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DHHUMP5K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花园路2800号1幢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6日,根据公安机关推送线索对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6年1月11日下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升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26〕2号),通知“……经区政府同意,决定于2026年1月12日零时起将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执行橙色预警各项应急措施”。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绩效等级是C级,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要求为“熔炼工序全部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检查当日合川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还未解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台熔炼炉中的1台正在生产,查阅熔炼工序生产记录,发现你单位2026年1月12日—1月16日熔炼炉处于生产状态。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一厂一策”的工作措施要求落实熔炼工序全部停产的管控减排措施,涉嫌构成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铝液精炼记录(2026年1月12日—1月16日);
2.熔炼记录表(2026年1月12日—1月16日);
3.产品流转卡(2026年1月16日);
4. 2026年1月16日视听资料;
5. 2026年1月16日对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 2026年1月16日对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桃钒丁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7.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2026年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26〕1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升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26〕2号);
8.微信通知合川区于2026年1月12日零时重污染天气升级为橙色预警记录的截图;
9.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一厂一策”公示牌;
10.重庆市重污染天气管理系统截图(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11.市公安局环侦总队线索函
证据1—11证明在合川区于2026年1月12日零时升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后,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一厂一策”的停产措施要求落实熔炼工序全部停产的管控减排措施,仍有1台熔炼炉中处于生产状态的事实。
12.营业执照(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1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15.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证据12—15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16.排污许可证部分摘录(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证据16证明重庆百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