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12号(重庆东博塑胶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1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东博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世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88900874K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
2025年12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12月26日2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情况下,HDPE塑钢缠绕橡胶管道生产线仍在生产,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落实黄色预警情况下的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7日你公司办公室行政人员出纳喻亭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办公室行政人员出纳喻亭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东博塑胶有限公司12月25日至12月27日车间生产日报表;
5.荣昌府办[2025]58号《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III级响应)的通知》;
6.重庆东博塑胶有限公司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
7.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复印件)。
证据1-7证明你单位2025年12月27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12月26日2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情况下,HDPE塑钢缠绕橡胶管道生产线仍在生产,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未落实黄色预警情况下的应急减排措施的情况。
8.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评批准文件;
9.竣工验收资料;
证据8-9证明你单位有废气排放及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要求。
10.授权委托书;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2.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13.营业执照。
证据10-13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环评要求保证大气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