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11号(重庆金汇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1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金汇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ACC01P2N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大庙镇金狮大道888号
2025年12月1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12月9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通知的情况下,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2日你公司安监部经理马文武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12月12日对你公司安监部经理马文武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嘉锐铝业有限公司12月9日至12月11日生产记录表(粉碎间投料表、产品产出表等);
5.铜气应办〔2025〕7号《重庆市铜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
6.《重庆金汇能新材料有限公司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证据1-6证明你单位2025年12月12在重庆市铜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12月9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通知的情况下,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情况。
7.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评批准文件;
8.竣工验收资料;
证据7-8证明你单位有废气排放及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要求。
9.授权委托书;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1.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12.营业执照。
证据9-12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应急减排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