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9号(重庆园博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园博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D2817B3F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大道668号(联合厂房)
2025年12月2日,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移交了你单位检测车牌号为川SP839W车辆时尾气有明显可见烟度仍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问题线索。2025年12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通过调阅你单位2025年10月11日对该车辆进行尾气检测的视频资料,发现该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的情况,你单位违反《柴油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标准第8.22条“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成烟度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仍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此辆车收取检测费用200元。上述行为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6日你单位站长苏林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站长苏林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11日对川SP839W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的视频;
4.车牌川SP839W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LEFYECG24GHN45256)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
证据1-4证明2025年10月11日,你单位对车牌号为川SP839W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时,在该车车辆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的事实。
5.收费明细情况说明。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所得为200元。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7.营业执照;
8.身份证复印件及《重庆园博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苏林等十六名通知职务任命的通知》及《最高管理者授权书》。
证据6-8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园博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保证检验数据真实准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