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8号(陕西林丰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6〕8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林丰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11085996B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60号天伦明珠大厦1号楼2单元2303室
我局于2025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两江新区从2025年12月27日12时起启动重污染黄色预警,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扬尘源减排措施为: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暂停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生产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暂停弃土场作业。暂停使用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推铺机、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接移交线索,2025年12月27日13时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7日10时左右接到启动重污染黄色预警的通知后,仍使用铲车、渣土车实施了土石方清运的施工作业。构成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7日10时左右接到启动重污染黄色预警的通知后,仍使用铲车、渣土车实施了土石方清运的施工作业的事实。
4.《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启动第3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有关工作的通知》,证明重庆市两江新区从2025年12月27日12时起启动重污染黄色预警,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扬尘源减排措施为: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暂停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生产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暂停弃土场作业。暂停使用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推铺机、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证明你单位为西渝高铁康渝段重庆枢纽站前2标北中梁山隧道出口施工作业的实施主体。
6.营业执照;
7.授权委托书;
8.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8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