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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52号(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52

  

当事人名称: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2661737A        

地址:北碚区童家溪镇建设村同兴北路200号           

                                            

2025年9月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按2025年污染防治攻坚战交叉执法交办线索对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调阅该公司自行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等文件资料,发现该公司厂界无组织排放工业废气的自行监测频次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一致。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实际监测为1次/年,构成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9月12日对你公司环安后勤专员熊凤林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2. 2025年9月12日对你公司环安后勤专员熊凤林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9月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

5.《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报告》(A2230168

791103C、A2230638528101C、A2240255104103C、A2240255104106C、A2240255104107C);

证据1-5证明你公司自行监测厂界无组织排放工业废气的监测频次为1次/年。

6.《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9762661737A001U)

7. 2025年9月9日《涉气问题现场核查专家意见》;

证据6-7证明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自行监测厂界无组织排放工业废气的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

8.授权委托书;

9.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10.营业执照。

证据8-10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频次制定监测计划、开展自行监测,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