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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50号(重庆添豕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50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添豕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汉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6A7D4U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天马村2社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接交办线索,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单位从事肉牛养殖,现存栏量约90头,按照《重庆市畜禽养殖规模标准》属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你单位建设有干湿分离机、三级沉淀池等养殖废水处理设施,但设施未运行,养殖粪污及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用于还田施肥,构成畜禽养殖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汉淑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单位建设有干湿分离机、三级沉淀池等养殖废水处理设施,但设施未运行的事实。

4.《重庆市畜禽养殖规模标准》,证明你单位属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证明国家对畜禽养殖场养殖污染的监管要求。

6.营业执照;

7.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