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49号(重庆车积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4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车积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代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11PTK0K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锂山路492号规(2号厂房)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检查发现你单位2025年8月21日对车牌为渝D21X95的上海大众牌汽车进行检测时,将该车驱动方式登记为“分时四驱”,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收取检测费用20元。但调查核实该车实际驱动方式为“前驱”,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D:D.3排气污染物检测工况法适用判定”相关要求,应当采用工况法检测。你单位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副经理袁艺萍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单位承认改变同一车辆尾气检验方法的事实。
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500227D12409101613320313)。证明你单位2024年对渝D21X95、驱动方式为“前驱”的大众汽车进行检验,检验方法为“稳态工况法”。
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500227D12508211553386615)。证明2025年8月21日你单位对车牌为渝D21X95大众汽车进行检验时,将该车驱动方式登记为“分时四驱”,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5.《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证明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国家标准。
6.《公示》。证明你单位尾气检验费用为20元。
7.《重庆车积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渝环检(通)(2025)86号行政检查的整改报告》。
8.《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500227D12509281805518751)。
证据7-8证明渝D21X95的大众汽车驱动方式为“前驱”,应当采用工况法检测及你单位已整改。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身份证复印件。
11.法人授权委托书。
证据9-11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