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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46号(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4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文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99224915D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高丰村一组

                                             

2025年9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移送在荣昌濑溪河水环境综合执法检查准备工作会上通报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疑似违法排污的线索,2025年9月10日和9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高丰猪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高丰猪场存在以下行为:一是,采用污水泵将调节中转池、临时集污池内的未经处置的污水泵入罐车,外运倾倒还田;二是污水处理区域集粪池未加盖密闭,并擅自将污水预处理池的喷淋除臭设施拆除。按照你单位“日泉两点式标准化猪场项目一二期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准书的规定,高丰猪场的污水应采用“HDPE黑膜沼气池+两级A/O”处理工艺,处理达标后用于还田区域农灌;污水处理区域集粪池加盖密闭,预处理池周边建4米围网,网上加装喷淋除臭设施。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日泉两点式标准化猪场项目一二期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影响报告书及批准书;

2.排污许可证;

证据1-2证明排污许可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你单位应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

3.2025年9月10日对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环保主管李辉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9月10日、2025年9月16日、2025年9月18日对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环保站长凌浩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9月16日对重庆建谊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谊清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9月16日、2025年9月18日对荣昌区双河街道盛世装饰服务法定代表人盛兴明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9月16日对司机王天和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9月10日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环保站长凌浩签字确认的《现场勘验笔录》;

9.现场影视资料和视频监控;

证据3-9证明你单位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10.授权委托书;

11.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12.《营业执照》;

13.《粪污资源化利用合作协议》;

证据10-13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治理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