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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45号(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45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志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47193L

地址:北碚区童家溪镇建设村同兴北路196号    

                                            

2025年9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按2025年污染防治攻坚战交叉执法交办线索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公司综合污水处理站北侧倒班楼一楼约45平方米的房间内堆存有废弃油桶40个,污水站压滤污泥3吨(吨袋1袋、散袋12袋),按2025年危险废物名录标号为HW49。该房间无集水槽等防渗或防溢措施,该房间卷帘门出入污水站的通道有大量油污,道路旁雨水沟有明显油脂。公司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6.1.1关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采取必要防漏、防渗措施及6.1.2关于危险废物应分区贮存等的规定,构成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9月23日对你公司副总经理李元忠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2. 2025年9月23日对你公司污水处理工人曹科荣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23日对你公司副总经理李元忠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 2025年9月23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危废转移联单》;

6.《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2025年废油、污泥铝灰、铝屑账目》;

证据1-6证明你公司综合污水处理站北侧倒班楼一楼房间内未分区贮存危险废物,贮存区域无集水槽等防渗或防溢措施。

7.《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

8.《重庆百吉四兴压铸有限公司环保标准化达标评估报告》;

证据7-8证明你公司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9.授权委托书;

10.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11.营业执照。

证据9-11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