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43号(惠达智能家居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43号
当事人名称:惠达智能家居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UUYB9A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广富工业园一号大道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0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治气攻坚问题线索,对你单位现场核查。你单位正常生产,烧成车间隧道窑废气通过排气筒外排环境。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现场监测,你单位隧道窑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01 mg/m3,超过《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5-2023)规定排放标准2.36倍,构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安环科主管邓毅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2025年10月16日你单位正常生产,烧成车间隧道窑废气通过排气筒外排环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现场监测对你单位现场监测的事实。
3.《惠达智能家居(重庆)有限公司年产80万件智能卫浴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证据3-4证明你单位污染物产排情况及环境管理要求。
5.《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WZD49号);
6.《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5-2023);
证据5-6证明你单位隧道窑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01 mg/m3,超过《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5-2023)规定排放标准2.36倍。
7.《营业执照》;
8.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