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42号(重庆市聚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4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聚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财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277409917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巨星大道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0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治气攻坚问题线索提级核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4台裂解燃烧炉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荣昌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单位裂解炉燃烧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265mg/m3、360mg/m3,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浓度0.76倍、2.6倍,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5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股东宋定权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送达相关文书的事实。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荣)环准【2015】138号);
5.《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2263277409917001V);
证据4-5证明你单位污染防治要求及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6.《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50号)。证明你单位裂解炉燃烧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265mg/m3、360mg/m3。
证据5-6证明你单位裂解炉燃烧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浓度0.76倍、2.6倍。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
9.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9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整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