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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40号(重庆矩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40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矩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帮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6HLKXY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利川村汽摩大道1号    

                                            

2025年9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矩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环境监管市级联合督导检查工作时,发现渝CAT819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LEFCJDBB5EHP55350、渝A61VT0(车辆识别代号VIN:LGWDBF196MJ066538)在2024年至2025年期间在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时,你单位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检验技术要求7.3: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项目应按照GB18285和GB3847进行。同一车辆或相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规定,对上述2台车辆采用两种方法(其中CAT819车辆2024年为加载减速法,2025年为自由加速法;渝A61VT0车辆2024年为加载减速法,2025年为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23日、2025年9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

3.2025年9月23日《现场视听资料》。

4.专家意见及身份证明。

5.CAT819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LEFCJDBB5EHP55350)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

6.A61VT0(车辆识别代号VIN:LGWDBF196MJ066538)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

证据1-6证明你单位在渝CAT819车辆在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中,2024年9月2日使用加载减速法、2025年8月18日使用的自由加速法;A61VT0在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中,2024年6月14日使用加载加速法,2025年5月20日使用自由加速法。你单位采用两种方法对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事实。

7电子发票(A61VT和A61VT0)。

证据7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所得为620元。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证据8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矩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