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 / 强制 >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39号(重庆侨合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3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侨合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政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PBT83H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    

                                            

2025年9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侨合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环境监管市级联合督导检查工作时,发现渝A01U23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LVHRM2838C5037643、渝AQSL39(车辆识别代号VIN:LVHRE4890A5025027)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在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时,你单位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检验技术要求7.3: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项目应按照GB18285和GB3847进行。同一车辆或相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规定,对上述2台车辆采用两种方法(其中A01U23车辆2023年为稳态工况法,2024年和2025年为双怠速法;渝AQSL39车辆2023年和2024年为稳态工况法,2025年为双怠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24日、2025年9月28日、2025年10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

3.2025年9月24日《现场视听资料》。

4.专家意见及身份证明。

5.渝A01U23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LVHRM2838C503764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

6.AQSL39(车辆识别代号VIN:LVHRE4890A5025027)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

证据1-6证明你单位在渝A01U23车辆在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中,2023年1月17日使用稳态工况法、2024年4月19日、2025年4月10日使用的双怠速法;AQSL39在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中,2023年8月25日、2024年8月22日使用稳态工况法,2025年8月11日使用双怠速法。你单位采用两种方法对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事实。

7.电子发票(舒大文和庞财琴)。

8.《重庆侨合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渝A01U23与渝AQS239收费金额情况说明》。

证据7-8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所得为1080元。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证据9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侨合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