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38号(重庆绘绽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3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绘绽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XYDA47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江南大道2号附1号车库(负四楼001号)
2025年9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经营。通过调阅你单位在2025年1月13日对渝A622QA和渝BYN510等车辆进行OBD检验过程的视频资料,发现渝A622QA于当日15时1分19秒开始至15时8分58秒期间在检测车间1号线(轻汽线)进行OBD诊断和尾气检测,渝BYN510于当日15时6分8秒开始至15时12分19秒在检测车间2号线(轻混线)进行OBD诊断和尾气检测,之后执法人员调取了2025年1月13日对渝A622QA的检验报告及检验原始数据,重庆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检验流水号(500108962501131412097077)显示渝A622QA的OBD诊断结束时间为15时10分23秒,与视频监控中实际检测结束时间15时8分58秒不一致,且在对渝A622QA进行OBD检测时,没有1号线的OBD检测数据,只有2号线渝BYN510的OBD检测数据。渝A622QA和渝BYN510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两车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完全相同(均为000008631730000008638987),你单位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C.3.3中a款“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的规定,在未真实进行OBD检验的情况下判定渝A622QA车辆OBD检验合格,收取检测费用40元,并出具检测报告,构成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
3.你单位检验检测视频监控资料;
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被检车辆为渝A622QA、渝BYN510;
5.“重庆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截屏4张。
证据1-5证明你单位2025年1月13日在对渝A622QA和渝BYN510进行检测时,将渝A622QA车辆OBD诊断仪连接至渝BYN510合格车辆输出OBD合格诊断信息,在未真实进行OBD检验的情况下判定渝A622QA车辆OBD检验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
6.你单位2025年10月10日出具的渝A622QA车辆环保检测费用收费情况。证明本次违法所得为40元。
7.营业执照、身份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违法单位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