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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25号(重庆市万利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25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万利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传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542820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产业大道11号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线监测装置通过了竣工验收。2025年9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大气攻坚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对你单位甲醇转化一段炉尾气在线监测设施现场检查。现场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进行了3次标气比对,标气二氧化硫为60mg/m3,第一次通标气全系统测试200秒,测试结果0.02 mg/m3;第二次通标气全系统测试200秒,测试结果4.88 mg/m3;第三次通标气全系统测试200秒,测试结果9.43 mg/m3,均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定的二氧化硫系统响应时间200秒,零点漂移、量程漂移不超过±2.5%的技术要求。经查,你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存在伴热管多处U形弯、冷凝管积水、冷凝器温度不稳定、未设置调试的颗粒物K、B值等问题,设备不正常运行。构成违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在线监测检查专家意见表。

2.市生态环境执法与环境应急专家名单。

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4.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证据1-4证明2025年9月10日你单位甲醇转化一段炉尾气在线监测设施比对测试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定在线监测系统设备存在伴热管多处U形弯、冷凝管积水、冷凝器温度不稳定、未设置调试的颗粒物K、B值等问题

    5.2025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董事长王传胜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9月11日对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陈森林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7.关于重庆市万利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CEMS系统异常情况说明。

    证据5-7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测设施存在伴热管多处U形弯、冷凝管内积水、冷凝器温度不稳定,未设置调试的颗粒物K、B值等问题,设备不正常运行。

    8.《关于转发重庆市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证明你单位属于重庆市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重点排污单位)。

9.重庆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服务合同。证明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你单位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单位。

    10.重庆市万利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测装置已通过竣工验收。

    11.营业执照复印件。

    12.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12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整改: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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