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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22号(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2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2348225K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场110号附6号   

                                            

2025年8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治气”攻坚指挥部移交的第十四批关于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等企业8月份以来PM2.5PM10SO2网格最高浓度明显大于环境浓度的线索。2025年8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煅烧车间和焙烧车间均在生产,焙烧车间两条清理生产线密闭集气罩未按要求密闭,清理粉尘未有效收集进入除尘器进行处理,部分清理粉尘车间内散排,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7日对你单位安环部部长夏亮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8月27日对你单位安环部部长夏亮所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5年8月27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5年9月9日你单位安环部部长夏亮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你单位8月27日焙烧车间两条清理生产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加装集气罩和密闭,产生粉尘的收集管道也未按照要求进行使用,清理粉尘未进入除尘器进行收集处理散排的情况。

5.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竣工验收资料;

证据5证明你单位应按照环评要求密闭和加装集气罩。

6.授权委托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9.营业执照。

证据5-9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环评要求保证大气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