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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17号(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1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高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5322151N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村田坝子社    

                                            

按照市委重点关注清单线索,2025年6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行为:

一、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收运的重庆北济医院(5月共15次)的部分医疗废物未按照要求运行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检查当日,你单位接收了来自国控创洁伊莱亚(重庆)洗涤消毒有限公司包装袋、被单等医医疗废物,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车辆进行转运;调取收运记录单,发现你单位2025年5月2日收运重庆铭医堂医院医疗废物共计8.59公斤,其中感染性医疗废物5.88公斤,但电子精细化联单上填报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变成了8.59公斤,未能及时将错误联单退回依法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你单位于2025年4月30日收运重庆海扶医院有限公司产生的医疗废物22公斤。在无特殊情况下5月1日才在系统上填报电子转移联单。

二、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将处置完毕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及装袋医疗废物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签。

三、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现场执法人员调取监控视频发现,检查当日,你单位处置车间3B生产线于10:05开始蒸煮医疗废物,并于10:40中止蒸煮,但该条生产线对应的UV光氧废气治理设施于当日上午9:00之前开始检修,截至11:10仍检修,你单位在蒸煮期间未开启废气治理设施调取生产情况报表,发现你单位2号线、3B号线自6月9日以来每日处理量均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12吨每天的处理能力;同时检查当日,你单位3号线防臭喷淋系统(同时负责1线出渣口臭气防治)已经损坏,但你单位仍然在进行1线出渣装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6月16日对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罗永彬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56月16日对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罗永彬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6月16日对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所作《视听资料》;

4.医疗废物处置3号线装料记录单2025年6月16日);

5.重庆铭医堂医院、海扶医院医疗废物收运记录单

6.医疗废物处置2号线运行表;

7.医疗废物处置3号线运行表;

8.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涉及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国控创洁伊莱亚(重庆)洗涤消毒有限公司、重庆铭医堂医院有限公司、重庆海扶医院有限公司等)

9.医疗废物精细化转移联单《巴渝治废管理系统(环保端)截图》;

10.重庆北济医院医疗废物收运记录

11.19以上床位医疗机构名单;

12.排污许可证(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13.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主城区医疗废物处理中心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4.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主城区医疗废物处理中心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1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CQ5001090042)

1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证据1-16,证明你单位构成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17.身份证明(永彬)和授权委托书

1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5322151N);

证据1718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