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16号(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1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杨正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2450516717N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惠登路69号
2025年7月9日,接“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1台PLD7600型高频数字化摄影系统和1台DRF2型数字化医用X射线机涉嫌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手续投入使用”问题线索移交,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0日现场检查核实,发现你单位改建了体检中心普通X射线机使用场所,通惠院区原负一楼医学影像科数字化医用X射线机(型号为DRF2,序列号为13526107)于2025年5月搬至一楼体检中心使用;2024年改建了九龙分院二楼DR设备使用场所,九龙院区影像科原二楼DR设备(型号为PLD7600,序列号为2350010522)于2024年底搬至九龙院区一楼使用。你单位改建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未按法律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0日期间,使用上述两台设备检查涉及收费金额208082.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0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10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7月10日对你单位副院长易文博所做调查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单位通惠院区原负一楼医学影像科数字化医用X射线机(型号为DRF2,序列号为13526107)搬至一楼体检中心使用;九龙院区影像科原二楼DR设备(型号为PLD7600,序列号为2350010522)搬至九龙院区一楼使用的事实。
4.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
5.重庆市单位采购合同;
证据4-5证明你单位为医学影像科数字化医用X射线机(型号为DRF2,序列号为13526107);DR设备(型号为PLD7600,序列号为2350010522)的所有人及使用人。
6.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九龙分院二楼DR室整体搬迁至一楼工程承包合同;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份);
证据6-7证明你单位实施了体检中心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建设项目和九龙分院二楼DR室整体搬迁至一楼工程。
8.DR使用收费记录(2份);
9.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10.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证据8-10证明你单位涉及违法的两台设备检查涉及违法所得208082.5元。
11.辐射安全许可证及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证明你单位持有射线装置许可使用的场所。
1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名称。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涉及违法行为的2台射线装置,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的规定,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