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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9号(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

人:刘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0945750X9

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金川大道1号

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对你单位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测,你单位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密闭点位,集液罐管口处油气泄漏浓度为8627.5μmol/mol、与油气处理装置连接的管道连接阀门处油气泄漏浓度为4480.0μmol/mol,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2条“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的规定要求,构成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3月1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证明2025年3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等指标进行现场检测。

3.检验报告(编号:2025032002888);

4.2025年4月1日对你单位黄璐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证明经检测你单位加油站积液罐管口处油气泄漏浓度为8627.5μmol/mol、与油气处理装置连接的管道连接阀门处油气泄漏浓度为4480.0μmol/mol,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5.检查当天加油小票;证明你单位经营情况。

6.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情况。

7.营业执照;

8. 铜梁加油站合作经营管理协议;

证据7—8证明你单位为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

9.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黄璐同志任职的批复;

10.授权委托书;

11. 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1证明被调查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保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