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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7号(重庆欣博朗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欣博朗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10PD42A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创新大道5号16幢1-1、2-1、3-1、4-1    

                                            

    按照《2024年“利剑执法”行动蓝天保卫战交叉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渝环执法发〔20246号)安排部署,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主要从事笔记本电脑键盘键生产,主要生产原料为ABS树脂,配套建设有废气治理设施,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注塑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后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工序正在生产,但与注塑工序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厂长田庆涛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厂长田庆涛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12月环保设施运行台账
   证据1-4证明2024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工序正在生产,但与注塑工序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的事实。

5.你单位提供的《重庆欣博朗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笔记本电脑键盘生产项目(二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证明你单位配套建设有废气治理设施,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注塑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后排放。

6.徐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7.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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