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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5号(LG化学(重庆)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5号

  

当事人名称:LG化学(重庆)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KIM  JOONG HAN(金重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296011469F

地址:长寿区经开区化南路24号    

                                            

长寿区于2024年12月19日0时启动2024年第二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下发通知至你单位。2024年12月23日,“利剑执法”行动蓝天保卫战交叉检查中,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5台塑料颗粒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线在熔融、挤压过程中产生并排放有机废气,经查询你单位生产台账,你单位自12月19日接到长寿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以来,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一厂一策”的工作措施要求对涉气生产工序进行停产,连续生产并产出塑料颗粒产品305余吨。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证明你单位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一厂一策”的工作措施要求对涉气生产工序进行停产,正在生产的事实。

2.2024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安全环境负责人陆美海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4证明你单位自12月19日接到长寿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以来,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一厂一策”的工作措施要求对涉气生产工序进行停产的事实。

5.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照片)。证明你单位已制定并公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6.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系统-地方绩效引领-LG化学绩效评级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流程截屏图片。证明你单位绩效评级企业申报材料未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7.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关于LG化学(重庆)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的复函。

8.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9.2万吨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7-9证明你单位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所排污染物基本情况。

10.当日生产报表(4张)。证明你单位12月19日至22日连续生产并产出产品。

11.挤出机巡检记录本(line1)。

12.挤出机巡检记录本(line2)。

13.挤出机巡检记录本(line3)。

14.挤出机巡检记录本(line4)。

15.挤出机巡检记录本(line5)。

证据11-15证明你单位12月19日至23日涉气生产线连续生产的事实。

16.营业执照。

17.排污许可证。

证据16-17证明违法主体名称。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