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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4号(重庆飞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飞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56800R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路36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期间,仍在进行正常负荷的生产,未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为凭:

1.关于启动江北区2024年第1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

2.2024年12月20日对陈国均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2024年12月19日零时起,江北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你单位接到通知要求停止生产。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你单位2024年12月10日至20日生产计划安排表;

证据3—5证明你单位未落实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仍在进行正常负荷的生产。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单位为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单位。

7.营业执照;

8.身份证复印件;

9.人事任命书;

证据7—9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身份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按照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