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3号(重庆凯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凯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世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92260366A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王家河村石龙组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正常生产状态下废气治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破碎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未能开启且无运行记录,转筒筛粉机收集管道已被拆除且多处管道有破损,布袋除尘设施顶部结尘严重,布袋已老化、破损且无布袋购买及更换记录。你单位在污染治理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生产并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你单位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粉尘,应采用封闭式作业,通过集气罩对粉尘进行收集后引至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排放。
2.2024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2月11日视听资料;
4.2024年12月11日对王大成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2—4证明2024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正常生产和排污状态下废气治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
5.2024年12月销售统计表(销售量);
6.2024年12月产销统计表(生坯产量);
证据5—6证明你单位2024年12月处于正常生产和排污状态。
7.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
9.任命书;
证据7—9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身份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