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2号(重庆骁天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改〔2025〕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骁天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亢胤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YNJ370C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大关村
2024年12月9日,“利剑执法”行动蓝天保卫战交叉检查中,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隧道窑正在进行页岩砖焙烧和烘干,但抽吸窑炉废气进入脱硫塔进行废气处理的风机故障,导致窑炉废气从焙烧窑窑头、烘干窑窑尾等处散排,不符合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和环评文件对你单位窑炉废气三次脱硫处理及经烟囱集中排放要求。经调取你单位近一周视频监控,发现你单位近一周均存在风机故障、废气直排散排情况,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12月9日调取近一周视频监控情况的视听资料;
3.2024年12月9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亢胤文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2月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4证明你单位12月9日隧道窑正在进行页岩砖焙烧和烘干,但抽吸窑炉废气进入脱硫塔进行废气处理的风机故障,导致窑炉废气从焙烧窑窑头、烘干窑窑尾等处散排及你单位近一周均存在风机故障、废气直排散排情况。
5.排污许可证副本;
6.《年产4500万匹页岩空心砖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证据5-6证明你单位窑炉废气处理及排放要求。
7.营业执照;
8.亢胤文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环评要求保证大气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