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43号(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4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志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786510426
地址: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川主村二组
2024年10月28日至3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酉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龙潭河开展沿河排查。现场检查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发现你单位炉渣冷却沉淀池(别称:炉渣冷却冲渣池、氧化锌焙烧车间循环水池)池壁存在裂隙,池内水污染物通过裂隙向外环境渗漏,2024年10月3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SY134号)和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SY132号)显示,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炉渣冷却沉淀池(即氧化锌焙烧车间循环水池)内总铊浓度为2.60×103ug/L,回转窑操作台下方龙潭河边边坡疑似漏点总铊浓度为19u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标准限值评价(≦0.1ug/L)189倍。按照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和验收批复要求,生产废水进入冲渣池用于冲渣回用、蒸发损耗,不外排。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构成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次氧化锌生产线原辅料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酉)环准〔2022〕012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酉)环验﹝2016﹞021号)、《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SY135号)、《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SY134号)、《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SY129号)、《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2426786510426001C)节选、季度取水(发电)量呈报表、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2024年次氧化锌产量明细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重庆万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关于生产线停产检修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