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37号(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3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补思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9031990490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11号附1幢-5幢
2024年9月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位于江北区海尔路的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第四混凝土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所属的车牌号为渝D67235的凌宇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被擅自在尾气排放后处理装置的尿素温度传感器上添加了一个长约5厘米螺母,破坏了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9日勘验笔录、2024年9月10日对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陈杰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重型柴油货车擅自改装、拆除、停用污染控制装置等行为的复函》、现场检查视听资料、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