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31号(重庆科文勤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3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科文勤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卫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YTN7536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祝英北路15号
2024年8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科文勤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混合后的原材料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围堰存在一个缺口,大量由石英砂、水泥、木质纤维、炭黑等混合成的泥浆从围堰缺口流失,侵入围堰外侧荒地,半固态泥浆淤积面积大概10平方米,现场挖掘泥浆,泥浆厚度15-40公分,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地方半固态泥浆渗透在外环境自然荒地土壤内。你单位构成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重庆科文新悦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科文勤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节能环保新材料生产项目的说明》、销售合同、重庆科文勤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原材料购买发票、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合同及处置服务费发票、一般固体废物转运处置确认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科文勤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失、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25日